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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巡查制度
2021-05-07 14:06  

防火巡查制度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二、公众聚集场所在开放期间的防火巡查应当至少每二小时一次;开放结束时应当对场所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学校、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以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三、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四、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五、记录中应当记明巡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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