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 | 部门简介 | 政策法规 | 消防在线 | 治安交通 | 户政服务 | 反诈宣传 | 文件下载 
当前位置: 首页>>政策法规>>规章制度>>正文
 
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2021-05-07 14:39  

危险化学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制度

 

1、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公安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

2、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应分类、分项储存。化学物质相抵触的易燃易爆化学品应分库存放。

3、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库前应经检验部门检验,出入库应进行登记。

4、库房物品应分类分多垛保存,每垛占地面积不宜大于一百平方米,垛与垛之间不小于一米,垛与墙间距不小于0.5米,主要通道的宽度不小于2米。

5、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取应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仓库工作人员应坚守岗位,非工作人员不得随意入内。

6、易燃易爆场所应根据消防规范要求采取防火防爆措施并做好防火防爆设施的维护保养工作。

 

关闭窗口
  通知公告
· 2021年度征兵体检标准 05/07
· 2021年度征兵政策内容... 05/07
· 大学新生应征入伍宣传单 05/07
  热点文章

保卫处 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师范学院
电话:0453-6511110  邮编:157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