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
一、单位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单位的用火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二、动火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爆炸危险作业点与易燃易爆设备、易燃易爆管道和易燃物品之间应当保证防火间距或者设隔火设施。盛装过可燃易燃液体、气体的容器未彻底清洗的,禁止进行电焊、气焊作业。
三、音乐厅、体育馆、食堂、商埔、医院等公众聚集场所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共同使用的建筑物局部施工需要使用明火时,施工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共同采取措施,将施工区和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保证施工及使用范围的消防安全。
四、人员密集场所禁止在开放、使用期间进行电焊、气焊、气割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施工、维修作业。